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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加强襄阳磷石膏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 2024-10-02 作者: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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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14日,我市出台了《关于逐步加强襄阳磷石膏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襄政规〔2024〕12号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1〕33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动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2023年全市产生磷石膏286.91万吨,综合利用量176.32万吨,综合利用率由2021年的31.9%提升至61.45%。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特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1.对磷石膏用于筑路材料给予补贴。对使用磷石膏作为筑路材料的施工公司,按每吨20元给予奖励;当年对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以天然气煅烧处理磷石膏给予补贴。对以天然气煅烧处理磷石膏的磷石膏利用企业采取分段补贴方式,年煅烧磷石膏1万吨(含)以下的部分按照5元/吨给予补贴;年煅烧磷石膏1万吨(不含)至10万吨(含)的部分按照8元/吨给予补贴;年煅烧磷石膏10万吨(不含)以上的部分按照10元/吨给予补贴,当年对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运输磷石膏产品给予补贴。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销售磷石膏产品运输距离在100公里(含)至200公里(不含)的按10元/吨予以补贴,运输距离在200公里(含)以上的按20元/吨予以补贴。当年对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磷石膏产品宣传补助。组织召开磷石膏产销对接、专题培训、对标访学、技术交流等活动;鼓励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参加各类展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参加的国内、国际相关专业展会,对其展位费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一次不超过5万元。

  5.支持磷石膏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设立磷石膏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支持企业牵头,联合有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围绕磷石膏综合利用领域的关键技术、关键工艺、关键设备等开展协同攻关,按市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实施细则实施,参照现有政策予以支持,项目经费纳入磷石膏专项资金保障。

  《措施》明确在符合品质衡量准则和使用条件前提下,采取以替代促进推广的方式,慢慢地提高磷石膏建材产品应用比重。鼓励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教育、卫生、康养、文化、体育、交通等公共建筑的内隔墙及石膏吊顶采用磷石膏建材(防水、防潮功能部分除外);政府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改造以及社会投资建设项目鼓励使用磷石膏建材产品(防水、防潮功能部分除外);各县(市、区)、开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内墙、外墙内侧和顶棚抹灰工程鼓励使用磷石膏砂浆。推进磷石膏产品在全市政府投资工程中率先推广应用,在项目立项、专家评审环节,将磷石膏建材产品应用及投资纳入技术审查内容;加强设计审查、施工及验收监管,对设计文件明确使用磷石膏建材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临时变更材料。

  《措施》明确在全市公路、市政道路、园区道路、农村公路、乡村振兴项目中推进磷石膏水稳层应用,推动以磷石膏为原料生产水稳基层材料等路基材料、路基填料、路基巩固材料,加快磷石膏水稳层试点示范,选定试验道路先行先试。推进磷石膏筑路材料标准体系制定,加快关键技术攻关。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每年应各确定不少于3公里的项目开展试验,形成试验结论,并逐年加大应用比例,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步开展此项工作。

  《措施》明确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推动以磷石膏为原料生产边坡绿化喷筑材料、胶凝型护坡材料、隔音屏障、充填材料和生态修复材料等。扩大磷石膏在露天矿坑回填、井下充填、地下采空区充填等领域的综合利用规模。

  《措施》明确加大磷石膏特性及利用机理基础研究,鼓励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和科研机构体系化推进磷酸绿色生产、磷石膏质量在线监测和处理、低成本除杂净化、固磷固氟、节能高效分解、大掺比利用等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加快研制磷石膏生产高强石膏粉及其制品、道路基层材料、土壤调理剂、充填材料、生态修复材料等技术标准。

  《措施》自2024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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